近日,爷爷10元卖给孙子学区房想要回遭拒登上热搜榜,为什么不合法但过户却有效?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具体怎么回事?
2018年9月,老张孙子小张张进入小学读书,老张决定在孙子上小学前,将在原单位工作期间通过房改优惠购买的一套学区房转给孙子。
于是老张与孙子父亲小张前往房管局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为10元,房屋过户到了孙子名下。但产权证仍由老张持有,房屋也由张某与陈某继续居住。
三年后,老张与儿子小张发生矛盾,想要回学区房,没想到儿子直接拒绝,老张一气之下就起诉儿子小张,想让房子重新回到自己名下,于是父子二人就此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案涉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张所有。判决后,张某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这起案件,让人想起了11月9日媒体报道的一起发生在山东济南的事,一位九旬老太“借房”给重孙上学,结果孙子拒还,最后法院判决返还。
两者有什么不同?说来说去,还是要靠证据说法。在无锡的这起案件中,学区房过户时,孙子已经入学了,不存在“借房”入学的事,10元过户给孙子被法院认定为赠予,所以就驳回了。虽然每起案件不同,结果没有多大的可比性,但事情的发生还是让人深思。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有二手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均确认没有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但双方当时进行的过户登记是自愿行为,那么以买卖为名进行的过户登记,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是张某主张的借用,还是小张及其代理人小张父亲主张的赠与,成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
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屋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产权从张某名下已转移登记至小张名下,故小张现为案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张某提出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房屋借用,要求小张予以返还,则张某应对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在当事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房屋今后需要返还的情况下,对于祖孙之间发生的已确定非买卖关系的房屋过户行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