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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苏全面向药品集中采购“动刀”

发布时间:2016-11-02 10:31:21

  

 

  (图为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方式一览表)

  多渠道确定最低价

  江苏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另一亮点是通过多渠道采集来的最低价作为上限价。由此看来,江苏省也加入了采集全国最低价的行列。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江苏省的最低价原则又不会像某些地市级城市那样激进,参考范围只包括各个行政省份、自治区和直辖市。

  根据实施方案,江苏省的最低价将从以下来源中产生。一是江苏省采购平台上的药品供应价;二是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平台公布的2011年以来全国各省(区、市)采购中标价格,以及我省采集到的近期外省的中标价格。

  三是江苏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四是江苏省物价局提供的药店药品零售价格;五是进口药品2014年以来的含税口岸价格。针对每家投标企业的产品,江苏省将依据上述来源中的最低价,分别制定上限价。

  根据不同的原则确定了上限价后,由省药采中心组织专家审定。而对未采集到价格的产品,由省药采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上限价。

  市级谈判 带量采购惹疑问

  由省级平台根据双信封制等不同评审原则确定了入围企业后,江苏省规定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医保、价格、食药监等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评审入围结果,组织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确认产品及其价格。

  这一举措不免会使很多厂家心存疑虑,担心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谈判,药企明显作为较为弱势的一方,担心医疗机构不能保障实际销量。

  按照实施方案,在谈判过程中,以市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最多只能选择2家。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必须选择1家报价最低者。这一举措被业内人士认为是对临床使用量大胆竞争较为激烈的品种的福音。

  确定谈判主体后,谈判将在网上进行。先由医疗机构根据历史采购情况,明确本单位药品采购数量,供入围企业价格谈判时参考。入围企业再根据医疗机构预计采购数量,提出供应价格。供需双方进行价格谈判,最终确定药品集中采购产品及其价格。

  谈判成功后,双方将签订合同,约定一年的采购量,并且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30天内回款。其中,基层医疗机构药物回款必须进行统一支付。江苏省对于回款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中的规定基本一致。

  10月27日,江苏省宣布在全省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这一举措引发业界关注。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应亚珍认为,江苏省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极具科学性与创新性,但还需要药品集中采购作为配套举措。

  应亚珍此前就向健康界透露,江苏省当时已经着手在做药品集中采购的方案了。在将近一周时间过后,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应约而至。药品集中采购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两个改革同时进行,江苏省医药价格能否理顺,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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