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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提供搬抬服务拟入法

发布时间:2016-12-20 10:12:06

在明显位置上粘贴价格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患病老人拨打急救电话,来的救护车却不提供搬抬服务,不少居民遇到过这样的难题。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审议的草案修改三稿对急救规范和标准做出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

关键词:急救站点

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长

据了解,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在2015年7月、9月、11月先后经过了三次审议、两次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作报告时指出,目前,120和999两个体系分别设站,缺乏统筹协调,造成全市急救站点布局不均衡,城区重复多、郊区空白多。据测算,全市要达到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在15分钟内,共需建立266个急救站点,目前两个体系的急救站点总数已达305个,但由于分布不合理,反应时间还达不到15分钟水平。

针对这个问题,草案修改三稿规定,市政府应当对全市的急救站点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综合考虑编制设置规划。后果严重的罚款3万元—10万元

关键词:急救转运

严重不按规定罚10万

今后,救护车把患者往哪个医院送,将不再是救护人员一方说了算。草案修改三稿中明确提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在不影响救治的情况下,兼顾患者及家属意愿,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草案修改三稿中提出,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三甲医院急诊科经常处于床位爆满,难以接收院前急救转送患者的现象,草案修改三稿要求,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

李小娟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本市也需要增加综合性科室和床位的设置,推进三级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急诊科的患者提供疏解出口。

标签: 医院 拟入法 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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