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我国的传统习俗,已经存在了数千年之久,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据悉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同居四天后分手 男子要求女方退彩礼
2022年7月末,王先生与李女士通过网恋平台认识。后两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两人见面,因聊天投机,开始同居并谈婚论嫁。
同居期间,王先生将原本为前女友购买的70余克三金给付李女士,并通过支付宝向其转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两人因三金及钱财产生争执,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诉李女士,称其是以结婚为目的与李女士相识,依据民俗习惯向女方赠送的三金钱财,现双方已无缔结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将三金及钱财返还。
被告辩称,三金和现金都是与原告谈恋爱期间赠与其的东西,不应当偿还。其与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条件赠与,三金不算是彩礼,所以不应当返还。
2022年12月6日,魏都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还10000元并向原告返还70余克三金的同等价款。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
本案中,原告给付给被告的三金,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属于彩礼的一种,在双方分手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0元款项的返还,被告辩称该10000元已经用于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不予返还。
考虑到原被告相处时间仅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礼事项,且10000元的数额较大,与三金的给付发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断出具有彩礼的性质,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不成就时,接受赠与一方应当予以返还。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